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明确法律服务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及学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逐步建立法律服务质量标准,按照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服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 办理法律事务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应尽到审慎义务,充分、客观评估法律风险,提供专业、准确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承办人应遵守法律事务办理的法定和指定时限,及时汇报办理进度,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需经法定程序的,还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五条 法律事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体学习,掌握最新国家法律、重要政策及理论研究成果,交流实践经验。
第六条 承办人在办理下列法律事务时应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个案集体讨论会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
(一)教职工、学生申诉案件;
(二)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三)学校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审查,合同示范文本审查;
(四)学校规范性文件审查;
(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法律事务;
(六)可能对学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事务;
(七)学校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八)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法律事务。
个案讨论会可以在法律事务部成员内部举行,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七条 法律实践经验不足三年的成员不能独立办理法律事务。
实习学生应在指导老师带领下从事辅助性的法律工作,指导老师不得将应由自己办理的主要法律事务交给实习学生独立完成。
第八条 独立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较丰富的社会经验;
(二)有3年以上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且参与办理过10件以上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案件;
(三)熟悉该案相关法律、政策。
第九条 承办人在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一)工作目标调整;
(二)新发现可能存在对学校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关注;
(四)法律事务办理结果可能与学校制度存在冲突;
(五)法律事务办理中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办理结果;
(六)承办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草拟、修改的文件、合同,撰写的法律意见书等应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才能交付委托单位或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根据法律事务部的统一安排,定期填报法律事务办理统计表。
第十二条 承办人在法律事务办理中应注意保存资料,法律事务办结后及时立卷归档;办结法律纠纷案件后撰写办案小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