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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规定

时间:2021-06-16 17:59

第一条 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条 严守国家、学校秘密,尊重他人隐私。

第三条 恪守行业规范、纪律,诚实守信。

第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应由法律事务部办理的法律事务,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挪用、私分、侵占法律事务部经费。

第六条 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办理法律事务,不得在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发表与法律事务无关的意见。

第七条 遵循审慎原则,客观评估法律风险。

第八条 依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

第九条 遵守法定期限、时效和指定时间。

第十条 及时向学校或相关二级单位告知法律事务办理进展,准确回答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不得将应由自己亲自办理的法律事务交给实习学生办理。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终止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合理使用工作费用,厉行节约。

第十四条 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诉讼或仲裁参与人。

第十五条 未经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单独与学校有利益冲突方进行接触,不得收受与学校有利益冲突方的利益。

第十六条 离开法律事务部一年内不得接受与学校有利益冲突方的委托。

第十七条 谨慎保管法律事务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