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政策 > 部门制度 > 正文

法律事务部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16 18: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部门)印章管理,根据学校印章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印章是指“西南大学法律事务部”印章。

第三条 部门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人应为部门在编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并在部门通报。

印章管理人调整的,应当作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因出差、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印章。印章管理人应当与代管人作好交接手续,并交代注意事项。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部门印章,不得将部门印章带离办公室,不得转交他人。

印章管理人发现印章毁损、遗失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部门印章实行用印审批制度,所有用印均应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用印均应向印章管理人提出申请,由印章管理人负责加盖印章。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已在拟用印文书、材料上签名的,申请用印人即可申请用印;否则,申请用印人应当报请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定拟用印文书、材料并同意用印后,申请人方可申请用印。

第九条 与部门无关的材料,一律不得用印。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加盖印章前,应当按照本办法严格审查用印申请。对未按本办法履行用印程序的材料,一律不得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用印盖章位置应准确、恰当,印迹应端正清晰,连续多页材料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加盖部门印章的材料均应留存复印件存档,但财务报销材料等将提交学校其他部门存档的材料除外。法律事务相关用印材料由该项法律事务的承办人负责存档,其他用印材料由印章管理人负责存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